簽訂租賃協議的必要費用包括押金和禮金。房東收取房客的押金,用於支付租金和維修費用等款項。如果房客沒有拖欠租金或產生維修費用,房東通常會在房客退租時全額退還押金。但在某些地區,協議中會約定一部分押金不予退還。禮金制度在日本很普遍。房客將禮金作為保証支付給房東,退租時不退還。日本不同地區的禮金制度有所不同。有些地區只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支付禮金,有些地區則在續租時也需要支付,甚至有些地區根本不需要支付禮金。押金和禮金的金額取決於當地的習俗和市場行情,但通常相當於一到兩個月的租金。
免租金是指租戶入住後一至三個月內無需支付租金。這種制度有利於房東,因為它可以快速減少空房數量。對於投資性房產而言,免租金尤其有效,因為降低每月租金不利於維持投資收益。此外,免租金也有利於租戶,因為它可以降低租賃協議的初始成本,而這些成本往往相當高。然而,免租期房產的合約通常包含一些條款,規定如果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租賃,則需支付違約金或免租金期內的租金,因此租戶需要仔細閱讀合約的具體條款。
簽訂租約時,承租人需向介紹房產的房地產公司支付經紀人佣金。佣金金額通常相當於一個月的租金。國土交通省的聲明規定,房地產公司從承租人收取的報酬總額(經紀人佣金)不得超過包含消費稅的一個月租金。佣金之外,該聲明也允許房地產公司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情況下,就應出租人要求的廣告宣傳向出租人收取廣告費。廣告費金額通常相當於半個月至一個月的租金,但對此沒有具體規定。
近年來,租屋擔保公司被廣泛用於在收到租屋申請後進行租戶篩選。透過評估潛在租戶的財務狀況,可以判斷其是否有能力在租賃期間支付租金。如果租屋申請獲得批准,且申請人向擔保公司支付費用以擔保其簽訂的租賃協議,从而當租戶無力支付租金時,擔保公司有義務向房東支付租戶未付的租金。這降低了房東的風險,確保了租金的穩定收取。擔保期需依擔保公司的條款續期,並需支付續期費用。擔保公司代租戶支付的租金並不等于免除租戶的租金支付義務,租戶需向擔保公司按發票金額支付。
租賃協議分為兩種類型:傳統租賃協議和有固定租期協議。傳統租賃協議的期限為一年或更長(通常為兩年)。若房客要求續租,房東不得無故拒絕。對於租戶在協議到期前解除租賃的情況,通常會規定提前通知期限和解除費用等特殊條款,租戶可以依據這些條款解除租賃。另一方面,固定租期協議不可續簽,租賃期滿後,租戶必須騰空房屋。此類協議需採用書面形式,並使用公證文件等。如果租戶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提前解除租賃,則無需特別規定,即可依據法律解除租賃(僅限於面積小於200平方公尺的住宅物業)。經租戶和房東雙方同意,可以在原租賃協議終止後簽訂新的租賃協議。
續租時,房客需向房東支付續租費用。但根據租約條款,在某些情況下可能無需支付此費用。續租費的具體金額在租約中明確規定,但通常相當於一個月租金。
《借地借家法》適用於租賃協議,該法承認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有權要求增加或減少租金。除非租賃協議另有規定限制在特定期限內提出租金增減要求,否則即使在協議有效期內,租金也可以協商。在大多數實際情況下,租金會在租賃協議續約時進行協商。在租金協商中,承租人會根據路線價、官方地價、基準地價、道路交通流量以及該地區平均租金等房地產信息,提出降低租金的要求。另一方面,房東可能基於固定資產稅增加、經濟狀況變化(例如地價上漲)以及與同區域其他類似房產地價的比較等因素,要求提高租金。無論房東提出何種要求,租金均需雙方協商決定,以判斷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租金金額是否客觀合理。如果協商不成,則應透過調解或司法判決來確定合適的租金。
關於租金調整,《借地借家法》規定,在以下情況下,房東和租戶均有權要求提高或降低租金:
由於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關的稅收或其他負擔的增加或減少,導致租金變得不合理。
由於土地或建築物價格的上漲或下跌,或其他經濟狀況,導致租金變得不合理。
與同一地區其他類似房產相比,租金變得不合理。
(但是,如果租賃協議中的特別條款限制了在特定期限內提出租金變更請求,則租戶可能被拒絕變更租金。)
對於短期拖欠租金的情況,房東會透過電話或書面方式要求房客支付。對於長期或反覆拖欠租金的情況,房東會透過掛號信寄送催款通知;如果催款通知仍未解決問題,則應考慮向連帯擔保人追討欠款或採取法律行動。如果租戶持續拖欠租金,房東只有在有合理的解除租賃協議的理由,例如租戶無視催款通知或催款要求拒不支付租金的情況下,才能要求解除租賃協議。
租賃協議中必須明確退租時将房屋恢復原狀的相關事宜。國土交通省發布的《關於恢復原狀的常見問題及指南》規定,出租人對「承租人正常居住和使用造成的房屋損失和損壞」負有維修等義務,而承租人對「承租人故意或過失造成的房屋損失和損壞」負有維修等義務。簽訂租賃協議時,恢復原狀義務的範圍必須與上述指南相符。該指南允許對恢復原狀設定特別規定,但對特別規定提出如下要求。指南也指出,如果不滿足這些要求,特別規定可能無效。
(1) 有客觀合理的理由,例如,不是為了追求過高利潤而設定的特別規定。
(2) 承租人知悉其因該特別規定而承擔的維修等義務超出正常義務範圍。
(3) 承租人表示其有意履行因該特別規定而產生的義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