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25年12月18日更新)
签订租赁协议的必要费用包括押金和礼金。房东收取房客的押金,用于支付租金和维修费用等款项。如果房客没有拖欠租金或产生维修费用,房东通常会在房客退租时全额退还押金。但在某些地区,协议中会约定一部分押金不予退还。礼金制度在日本很普遍。房客将礼金作为保证支付给房东,退租时不退还。日本不同区域的礼金制度有所不同。有些地区只在签订租赁协议时支付礼金,有些地区则在续租时也需要支付,甚至有些地区根本不需要支付礼金。押金和礼金的金额取决于当地的习俗和市场行情,但通常相当于一到两个月租金。
免租金是指租户入住后一至三个月内无需支付租金。这种制度有利于房东,因为它可以快速减少空房数量。对于投资性房产而言,免租金尤其有效,因为降低每个月租金不利于维持投资收益。此外,免租金也有利于租户,因为它可以降低租赁协议的初始成本,而这些成本往往相当高。然而,免租期房产的合约通常包含一些条款,规定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租赁,则需支付违约金或免租金期内的租金,因此租户需要仔细阅读合约的具体条款。
签订租约时,承租人需向介绍房产的房地产公司支付经济人佣金。佣金金额通常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。国土交通省的声明规定,房地产公司从承租人收取的报酬总额(经纪人佣金)不得超过包含消费税的一个月租金。佣金之外,该声明也允许房地产公司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,就应出租人要求的广告宣传向出租人收取广告费。广告费金额通常相当于半个月至一个月的租金,但对此没有具体规定。
近年来,租金担保公司被广泛用于在收到租屋申请后进行租户筛选。通过评估潜在租户的财务状况,可以判断其是否有能力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。如果租屋申请获得批准,且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支付费用以担保其签订的租赁协议,从而当租户无力支付租金时,担保公司有义务向房东支付租户未付的租金。这降低了房东的风险,确保了租金的稳定收取。担保期需依担保公司的条款续期,并需支付续期费用。担保公司代租户支付的租金并不亚于免除租户的租金支付义务,租户需向担保公司按发票金额支付。
租赁协议分为两种类型:传统租赁协议和固定租期协议。传统租赁协议的期限为一年或更长(通常为两年)。若房客要求续租,房东不得无故拒绝。对于租户在协议到期前解除租赁的情况,通常会规定提前通知期限和解除费用等特殊条款,租户可以依据这些条款解除租赁。另一方面,固定租期协议不可续签,租赁期满后,租户必须腾空房屋。此类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,并使用公证文件等。如果租户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提前解除租赁,则无需特别规定,即可依据法律解除租赁(仅限于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住宅物业)。经租户和房东双方同意,可以在原租赁协议终止后签订新的租赁协议。
续租时,房客需向房东支付续租费用。但根据租约条款,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需支付此费用。续租费的具体金额在租约中明确规定,但通常相当于一个月租金。
《借地借家法》适用于租赁协议,该法承认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有权要求增加或减少租金。除非租赁协议另有规定限制在特定期限内提出租金增减要求,否则即使在协议有效期内,租金也可以协商。在大多数实际情况下,租金会在租赁协议续约时进行协商。在租金协商中,承租人会根据路线价、官方低价、基准地价、道路交通量以及该地区平均租金等房地产信息,提出降低租金的要求。另一方面,房东可能基于固定资产税增加、经济状况变化(例如地价上涨)以及同区域其他类似房产地价的比较等因素,要求提高租金。无论房东提出任何要求,租金均需双方协商决定,以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租金金额是否客观合理。如果协商不成功,则应通过调解或司法判决来确定合适额租金。
关于租金调整,《借地借家法》规定,在以下情况下,房东和租户均有权要求提高或降低租金:
由于与土地或建筑相关的税收或其他负担的增加或减少,导致租金变得不合理。
由于土地或建筑价格的上涨或下跌,或其他经济状况,导致租金变得不合理。
(但是,如果租赁协议中的特别条款限制了在特定期限内提出租金变更请求,则租户可能被拒绝变更租金。)
对于短期拖欠租金的情况,房东会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要求房客支付。对于长期或反复拖欠租金的情况,房东会通过挂号信寄送催款通知;如果催款通知仍未解决问题,则应考虑向连带担保人追讨欠款或采取法律行动。如果租户持续拖欠租金,房东只有在合理的解除租赁协议的理由,例如租户无视催款通知或催款要求据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,才能要求解除租赁协议。
租赁协议中必须明确退租时将房屋恢复原状的相关事宜。国土交通省发布的《关于恢复原状的常见问题及至指南》规定,出租人对“承租人正常居住和使用造成的房屋损失和破环”有维修等义务,而承租人对“承租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房屋损失和破坏”有维修义务。签订租赁协议时,恢复原状义务的范围必须与上述指南相符。该指南并允许对恢复原状设立特别规定,但对特别规定提出如下要求。指南也指出,如果不满足这些要求,特别规定可能无效。
(1) 有客观合理的理由,例如,不可为了追求过高利润而设立特别规定。
(2) 承租人知悉其因该特别规定而承担的维修等义务超出正常义务范围。
(3) 承租人表示其有意履行因该特别规定而产生的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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